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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黄土高原研究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11-13

山西大学黄土高原研究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刘勇

副主任委员: 杜自强 柴宝峰

秘书: 王琰

:

(共13人,按拼音字母排序,由所有教授、部分副教授及讲师组成)

柴宝峰 杜自强 李晋昌 李君剑 李素清 刘 勇 贾宁凤

米 佳 史建伟 武志涛 严俊霞 张明罡 张晓森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黄土高原研究所内部治理结构,规范黄土高原研究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在学术和研究所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学术进步,推动研究所各项事务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山西大学章程》以及《山西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是黄土高原研究所的最高学术和管理机构,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研究所各项管理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是黄土高原研究所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行政适度分离、分工合作。黄土高原研究所尊重和维护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四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应坚守黄土高原研究所发展使命,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坚持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老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为黄土高原研究所的最高学术和管理机构,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各级领导机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处理黄土高原研究所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黄土高原研究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根据学科方向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在充分考虑学科方向覆盖的前提下,由黄土高原研究所在职的所有教授、部分副教授、部分讲师、部分实验系列教职工组成,所长为主任委员,副所长与学科带头人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个层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黄土高原研究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国内外或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特邀委员参与专门学术与管理事项的投票表决,特邀委员不超过2名。

第七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规定,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具有突出的教学科研业绩,熟悉生态学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关心研究所、生态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不超过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八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上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但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级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因身体、工作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

(二)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三)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4次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者;

(四)违反保密规定者;

(五)有违法违纪、违反师德师风情形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者。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由主任委员综合学科方向覆盖情况提名候选人,学术与管理委员会成员投票通过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能权责

第十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所在下列事务决策前,需提交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方向;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研究所年终评优、绩效发放、科研奖励等评选办法;

6、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导师双向选择办法,实验室管理及分配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

7、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8、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9、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10、研究所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与管理事务。

(二)研究所在实施以下事项时,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需由学术与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定:

1、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研究所在做出下列决策前,需通报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由学术与管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研究所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研究、赴境外学术交流,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研究所认为需要听取学术与管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研究所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研究所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各级部门学术、管理事务及校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山西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研究所及各学科方向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术与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六)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导师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此外,根据学校及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安排,由学术与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会议。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五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会议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本章程规定回避的委员以及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计其内,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十六条 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讨论,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预先未确定会议议程的表决性议题,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2以上(含)委员同意方可表决。

会议材料要求准确齐全、规范完整,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议题提交的负责人员必须提前准备好选票并提交秘书。

第十七条 议题提交负责人员可列席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八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进行差额投票的已超过与会委员1/2为通过,进行无差额投票的以达到与会委员2/3以上(含)为通过,投票方式和规则由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与具体事项行政主管协商并在会前明确。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或尚待调查的,经超过与会委员1/2的人数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涉及研究所重大学术问题时,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或专家咨询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有关咨询意见或决策方案,提交所领导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等会议文件。所作决议和决定由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含)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二十一条 黄土高原研究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除指明校级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外,其他关于学术与管理委员会的表述均指黄土高原研究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所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黄土高原研究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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